在青島注冊公司是選擇個人獨資還是有限責任公司好呢,這兩種類型的公司有什么不同?今天財忠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
個人獨資企業,是一類特殊的企業,它由《個人獨資企業法》來規定,投資人承擔無限責任,與個體工商戶非常相像,但與個體戶,它可以有自己的名字、招牌等。
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標準稱呼是一人有限公司,它由《公司法》規定,原則上與一般有了限責任公司一樣,只承擔有限責任,股東與公司相分離。由于它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所以,《公司法》特別要求,它必須每年出審計報告。與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區別不大。
這兩類公司,如果破產時所欠的錢高于公司自身的資產,無力償還,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必須承擔連帶的償還責任。而有限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則把公司賠完就完,投資人沒有責任。
所以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與有限公司的投資人相比,責任與風險更大,所以其權力也就更大,可以直接管理公司。而有限公司必須通過股東會→董事會→經理,來管理公司。投資人也可以更方便地撤回資金。
個人獨資企業由于與個人聯系緊密,所以,其所得視同個人所得,交個人所得稅,不交企業所得稅。一人有限公司,交企業所得稅。
區別如下:
投資主體不同:公司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轉投資不同:對于一個自然人股東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對外進行投資時,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在轉投資方面則完全沒有限制,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個人完全可以通過受讓股份或購買股票的方式成為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民事責任承擔主體不同: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中,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有二,一為公司,二為股東。個人獨資企業的民事責任承擔主體則顯得較為單一,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條、第18條的規定,“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不同,也是最本質的不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對債權人承擔有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對債權人則承擔無限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的優點有三點:
第一,創立容易。例如,不需要與他人協商并取得一致,只需要很少的注冊資本等;
第二,維持個人獨資企業的固定成本較低。例如,政府對其監管較少,對其規模也沒有什么限制;企業內部協調比較容易。
第三,不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
(1)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資人只能是中國公民,不包括港、澳、臺同胞。
(3)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法官、檢察官、警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能出現“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3.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4.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5.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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